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又具体划分为什么等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简述
(一)、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横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包括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两个部分。
(二)、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纵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分为不同的层次。
1、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纵向关系较为简单,分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
2、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由于涉及面广,在纵向关系上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第二层次为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分为程序性准则和实体性准则两个部分。
第三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南。包括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细化)评估业务以及对资产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
第四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包括由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属于业务性准则的基本准则,共6章27条,从资产评估基本要求、操作准则、报告准则、执业责任等方面对各类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规范。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根据国际惯例重新定义资产评估;
二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提出了基本要求;
三是对评估操作进行了原则性规范;
四是对评估信息披露环节进行规范;
五是明确执业责任。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共6章32条,分别从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方面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了规范。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纪守法的要求;
二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
三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业务、评定价值、评估结论披露等具体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
四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五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关系的要求;
六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关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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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全文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全文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具体的要求是什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恰当聘请和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合理使用专家工作成果。
   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一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一)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四)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证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独立性。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资产评估机构无法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时,应当终止执行评估业务。
   第五章 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
  第十六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不受委托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第十七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提醒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果,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或属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六章 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是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指导专家和相关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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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基本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是指在进行资产评估活动时,评估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旨在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保障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独立于评估当事人,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和影响,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
2. 客观性原则:评估人员应根据客观事实和可靠数据,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不受主观因素和其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
3. 科学性原则: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 保密性原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对评估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或利用。
总之,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对于保障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有哪几条?

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资产评估特定目的;
资产自身的条件-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
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及交易条件。
资产评估原则是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必须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它是用来调节资产占用单位、评估机构和人员以及有关利益各方之间的关系,以规范评估工作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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